苗毅(2009)——关于完善医疗事故争议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的建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28浏览次数:436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经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建议实行多部门齐抓共管,完善相关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成为重大社会总是,表现在:一是医疗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全国近五年的年均增幅在27%以上;二是患者及其这家的无理取闹比较普遍,依法处理的意识不强,造成不合理的赔偿不断增加,公立医疗机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三是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医疗纠纷处理已是不争的事实;四是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建议:

  1、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处理问题,健全、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规体系。

  一是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医疗技术本身的局限性,某些损害是无法预知和预防的,如对于特异体质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处理,仍然存在小概率的致残和死亡风险。这类问题引起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实际是无过错的,但也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由政府牵头、社会多方参与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致患者损害的补偿,而不是将责任都推向医疗机构。

  二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这一规定给医生带来相当压力,迫使他们在医疗工作中采用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能做的检查都做,能开的药多开,医疗行业称之“防卫性医疗”,目的是防止病人索赔,而这又构成临床医学进步的巨大障碍,事实上也增加了病人负担。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着很高的风险且极为普遍,病人所患疾病本身就是导致人身残疾、死亡等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依据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许多疾病和人身残疾、死亡的原因、机制尚无法阐明,如果在医疗损害诉讼中一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使目前科学无法解释的不良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这对医方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时充分考虑医疗的特殊性。

  三是立法倡导建立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问题。医疗行业高风险,误诊误治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要切实缓解医患矛盾,避免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在目前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原则性或提倡性的立法条款规定,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或者互助保险方式来分担医疗风险,为以后建立一套符合实际需要的医疗风险分担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新闻媒体要慎重报道医患纠纷问题。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不详细调查、核实,以讹传讹的现象时有发生,要严令禁止。医学科学的技术性极强,医疗服务产品每一个产品都不同。同样是头疼,可能是一般感冒,也可能是颅内肿瘤或者血管畸形。看起来是感冒的症状,可能是上百种疾病的表现,这也正是医疗事故要由专家鉴定的原因。

  3、公安部门要在医患纠纷的冲突事件中积极作为,促使医患双方在法制、理性轨道内解决问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