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毅(2009)——关于调整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建议

发布者:tz发布时间:2009-04-28浏览次数:565

  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壮大医疗资源的基本策略。建议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上再明确一些,特别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近些年来,我国民办医疗机构已经取得了较快发展。从江苏的情况看,现在民办医疗机构数量已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强,但突出的问题是规模普遍较小,不足以形成与公立医院的有力竞争。虽然卫生部门等已在医疗服务管理、医保定点、学术技术建设等方面给予了民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但民办医院的发展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政策障碍,即税收问题,这不是地方能解决的。

  按照国家现行医疗机构的分类政策,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投资者可以自选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登记管理。目前,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在于经济政策不同,不论其投资主体是谁,如果投资方不把医院经营的盈余用作投资回报,而是用于医院再建设再发展,就算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投资方从医院经营盈余中获取经济回报,就算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两类机构采取不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这一规定应当说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的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和矛盾。主要是:民间投资者只有在能够取得资金利润的情况下才愿意投资医疗服务业,要回报就只能办营利性机构,但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在3年免税期过后,又不享受优惠政策,实行的是一般服务业的税种和税率,医疗机构难以承受。民办医院具有利润低、收益回报时间长的特点。将民办医院等同于一般服务业,缴纳5.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医疗机构普遍感到负担太重、发展困难。

建议:

  逐步完善现行政策,适当调整分类管理办法,一是要允许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获取一定回报;二是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专项税种,制定优惠税率,促进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